培育少数民族文化自觉的动力机制
编辑:admin 日期:2019-11-19 13:56:42 / 人气:
地方政府是培育少数民族文化自觉的主导力量。在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突出的特征是以国家(政府)为主导来开展各种经济发展活动及制定与实施与此相对应的各种政策。换言之,在各种力量中,政府起着关键作用,尤其是在民族文化自觉培育的初始阶段,政府应发挥主导性作用。一是通过成立民族县(州、乡)方式,在制度上唤起少数民族被压抑的民族意识。如1999年柳城县古砦仫佬族自治乡的成立,从根本上提升了当地仫佬族人对本族群的认同,同时也改变了其他族群对仫佬族的偏见。二是制定少数民族发展的政策,以经济发展助推少数民族人民了解与保护本民族文化。在现代社会,发展与增长几乎是所有国家与民族共同追求的目标,对于少数民族与土著居民而言,生计方式的变化而引发的传统文化变迁是无法避免的。一些传统的文化消失了,一些则与现代市场经济文化相结合以新的形式出现,这对人们认同和保护传承本民族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三是挖掘和保护具有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提升人们守望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自觉。发掘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动员各种资源、资金、人才,并进行科学规划设计,如果没有政府牵头,则难以实现这些目标。
资本下乡是培育少数民族文化自觉的市场力量。少数民族文化自觉有赖于民俗文化的挖掘与保护,而民俗文化的挖掘与保护涉及众多古民居和古建筑的修复与维护、民族重大节庆的举办,甚至是民俗博物馆的建立等工程,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地方政府尤其是西部地区地方政府由于财政收入有限而捉襟见肘,在保护民族文化方面往往有心无力。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借助市场力量以资本下乡方式进行。资本下乡开发民俗文化旅游产业会面临诸多社会风险,比如导致民俗文化过度商品化,破坏民俗文化的原生性,影响少数民族地区人们对本民族文化的正确认识等。但如果能合理规避资本的负外部性,最大限度发挥其积极作用,在地方政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通过引入外部资本,推动民族文化保护与引导民众文化自觉,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村规民约是培育少数民族文化自觉的内生力量。文化自觉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概念,不仅是一种认识,还表现为一种行动。文化表面上看是个体行动的结果,本质上是集体行动的结晶。个体行动处在恒常变动中,集体行动则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文化自觉需要依靠集体行动的力量才能持久。当前,民族地区村落对村民行动能普遍发挥作用的就是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本是村落社会中因血缘宗族或地缘的关系而形成的共同的生活习惯,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对村落中的合规行为或越轨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村规民约本质上是村落文化的产物,因而是维护本民族文化持久性的重要内部力量。要把培育少数民族文化认同、传承和创新少数民族文化等纳入村规民约,融入日常生产生活之中,提高村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实现传统民族文化在新时代下的创新。
少数民族在经济发展中发生文化变迁是必然的规律,其文化经历一个发生、发展、衰退、再生的过程,在保留和传承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要选择和吸纳现代文化,实现文化的发展和创新。要实现上述目标,文化自觉是前提,以防止本民族文化在发展变迁中被淹没,最终实现“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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